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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五洋润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奇鑫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五洋润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奇鑫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五洋润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出资单位和股东均注册在太仓市,被上诉人虽注册在嘉定,但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是太仓人,其住所地也均在太仓市。本案的当事人均与太仓有关系。结合本案委托代理整个事实过程,若能尊重委托代理双方的约定,将案件移送于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可能更有利于便民诉讼,也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闸北区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买卖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本案是否是买卖合同关系,可有待于实体审理时予以审查。故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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