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28日,原、被告在鞍山市铁东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孩马某怡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现原告以被告抚养条件较好为由,请求将马某怡变更由被告马某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被告马某表示同意。马某怡现11岁,在鞍山市山南小学就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之婚生女马某怡自2011年2月起,由被告马某抚养;
二、原告尹某某自2011年2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马某怡经济独立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贾春玲
二0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