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街道办事处岔口财政局家属院,居民。
被告白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乡教委干部。
原告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日被告白某某在惠某某处借款x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一分伍厘,于2009年年底还清部分本金及利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于2010年6月24日涉诉本院,要求被告白某某尽快还清x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白某某偿还原告惠某某借款x元。于2010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惠某某x元、2011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惠某某x元、2011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惠某某x元、2011年7月30日前偿还原告惠某某x元、2011年10月30日前偿还原告惠某某x元、2012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惠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755元,由被告白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怀平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雷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