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侯钧
书记员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