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某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瞿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某某,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徐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XX,该公司员工。
原告甲某某诉被告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乙某某应于2010年8月1日前返还原告甲某某多支付的货款并补偿原告甲某某损失合计人民币450,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3,0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30.50元,由被告乙某某负担,应于2010年8月1日前直接付给原告甲某某,保全费4,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甲某某负担;
三、原告甲某某与被告乙某某之间所有经济往来问题至此全部解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北海
审判员孙宝祥
代理审判员虞勇强
书记员范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