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巍、刘某,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诉称:2002年3月,原告为被保险人海口保税区富华轮胎橡胶有限公司、上海字模一厂浦东分厂承保了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754,000元。上述货物均交由被告所属的“永茂2”号轮承运。同年3月30日,“永茂2”号轮在北纬30°14’·350、东经121°58’·802水域与他轮发生碰撞,所载货物随船沉没。原告随后将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502,382.85元赔付给各被保险人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2,382。85元。
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某于2003年4月30日前向原告赔偿人民币321,525。02元(含本案案件受理费),以解决本案纠纷;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涌
代理审判员汪洋
代理审判员刘某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