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官建磊,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09年8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缉毒支队二支队抓获,同年8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2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建磊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上官建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上官建磊在渑池县X乡X村盗窃陈xx四轮农用车电瓶一块,经鉴定电瓶价值300元。
2、2007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上官建磊、袁昭华(已判刑)在渑池县X乡X村盗窃刘xx白色双排车上电瓶一块,经鉴定电瓶价值496元。
3、2007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上官建磊、郭栋栋(已判刑)、郭阳(另案处理)在渑池县X村技校院内将袁xx小金刚货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经鉴定电瓶价值800元。
4、2007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上官建磊、郭栋栋、袁昭华、袁江华(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渑池县X乡黄某磷肥厂家属院王x家门口,将王x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东风汽车上的两块汽车电瓶盗走,经鉴定电瓶价值16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上官建磊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x、刘xx、袁xx、王x的陈述,证人郭xx、袁xx、袁xx、郭x、赵xx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的年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上官建磊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价值349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时,是已满16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案发后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上官建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邵红伟
审判员徐群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