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X镇X村X组X号,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湖南省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X路社区黄某山老乌庙X号。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廖某甲(又名廖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湖南省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安江惠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X镇。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户籍地洪江市X乡X村张家坪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现在怀化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户籍地洪江市X乡X村杨某冲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现在怀化监狱服刑。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7)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7)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7)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07)洪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6月7日向某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安江惠峰印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元。
二、将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安江惠峰印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安江支行开设的x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宇鸥
审判员刘小平
审判员蒋国庆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向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