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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新一派网络会所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X商业中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佑生,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王平,湖南振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新一派网络会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X路人民商场二楼。

负责人黄某乙,该网吧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大祥区新一派网络会所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50元,依法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珠海网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盛刚

代理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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