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洪江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男,局长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略)。
申请执行人洪江市水利局因被执行人在洪江市沅水河段非法采砂淘金行为,于2010年3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并于201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0年3月25日依法作出(2010)洪法行保字第59-X号行政裁定,将被执行人的采砂淘金船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已停止非法开采行为,自愿接受处理(处罚),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解除查封,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蒋某某采砂淘金船的查封。
审判长向孙前
审判员黎建华
审判员张松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周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