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学生,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居民,住(略),系被害人林某甲之父。
被告人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学生,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卢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峨眉山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卢某丙之父。
指定辩护人张崇峻,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林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甲撤回对被告人卢某丙的起诉。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文俊芳
人民陪审员王丹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石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