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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又名郭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7日傍晚,在(略)史某涧村,被告人郭某某因故与胡某某、史某甲等人纠纷后双方打架,被告人郭某某将胡某某的双手咬伤,经安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胡某景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7日傍晚,在(略)史某涧村,被告人郭某某因相邻问题与妯娌胡某某、侄女史某甲等人发生争吵引起互殴,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将胡某景的双手手指咬伤,经安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胡某某的右手食指缺失一个指节及左手无名指远侧指间关节屈曲受限,均构成轻伤。郭某某的全身多处擦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以x元达成调解协议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09年10月17日傍晚,看到大伯哥史某某(又名史X)在她家房后面摆石头,遂发生争执,与史某红老婆胡某某打架,咬伤了胡某某双手的事情经过。被害人胡某某陈述了2009年10月17日傍晚,其怕过路车碰到家中的墙,就往墙边放了块石头,其妯娌郭某某与其发生争执,将其手指咬伤。证人史某甲、史某丁证言证明胡某某与郭某某打架时,郭某某咬伤了胡某某的手。证人史某乙证言证明2009年10月17日下午6点多从外面回家后发现母亲郭某某躺在家门口的地上,脸上都是血,郭某某让其打电话报警的事情经过。证人史某丙、李某戊、李某己证言证明史某丙没有参与打架。另有证明被害人胡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的伤情鉴定书,郭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鉴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郭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因故与他人发生争吵打架,致他人受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为惩罚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于敏

审判员田小娟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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