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仇某己,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与被上诉人赵某戊、南乐县X乡X村民委员会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赵某乙、赵某丙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上诉人赵某丁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及南乐县人民法院(2010)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