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28岁。
被告:田某,女,汉族,30岁。
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2005年4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2008年被告带女儿离家出走,造成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感情不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要求离婚。
被告田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6日,原、被告在洛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李某某。2008年11月被告带女儿李某某回娘家,至今未归。原告多次去接被告回家,均未果。
本院认为:被告田某在生完孩子以后回娘家长期居住,致使夫妻长期分居,造成夫妻关系淡漠。原告多次去接被告回家未果,还遭到被告家人打骂,致使夫妻关系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李某某不满两周岁,由母亲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离婚。
二、婚生女李某某由被告田某抚养,原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元。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田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智平
审判员:张孝明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