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抚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鹰潭市月湖区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桂某某,男,系梅某某的丈夫,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郑木良,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略)。
上诉人梅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7日,乐某某因向梅某某购买机器,双方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乐某某便于2007年11月8日向梅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梅某风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注:欠条按协议支付)。乐某某。07年11月8日。”其中协议的内容为由梅某某为乐某某销售250吨的纸品,乐某某以每吨100元的返利支付梅某某x元。后由于梅某某未为乐某某销售纸品,乐某某也未以返利的形式给付梅某某x元。2009年11月4日,梅某某以乐某某未归还其借款x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乐某某偿还借款x元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