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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梁某某与陈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4-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坚,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少明,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又名陈某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佛山市南海区X镇长晟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宿舍,系被上诉人陈某甲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两上诉人邓某某、梁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70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两上诉人邓某某、梁某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应受理本案,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上诉人邓某某、梁某某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陈某甲一次性支付x元整,自此以后,双方不得再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互相追究对方的责任;

二、一审诉讼费用161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甲负担;二审诉讼费用1610元,由两上诉人邓某某、梁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刘雁兵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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