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家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1986年、1988年女儿尹xx、儿子尹xx相继出生。1993年被告因盗窃被判7年,刑满后又与饭店女服务员鬼混在一起,长期在被告家居住。2008年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8年,现在周口监狱服刑。原告于2009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尹某某辩称,她把两个小孩的抚养费给我拿出来,我同意离婚,如果不拿,我不同意。她在外面胡混,即便是我在外面,我们也过不成。另外,她欠尹某一个叫娜黑儿的保姆一年零七个月的保姆费(每月300元),余某某从1999年出去我一直找她,花了很多钱。她把屋里弄得乱七八糟的,她给我过我还不给她过哩。
审理查明,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尹某某于1985年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女儿尹xx、1988年2也15日生儿子尹xx。现尹某某因故意伤害罪在周口监狱服刑。2009年原告曾起诉离婚,经本院劝解后原告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判决原被告双方是否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在共同生活,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余某某经本院劝解撤诉后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被告尹某某也称,原告在外面胡混,把家里弄得乱七八糟,即便是他在外面,余某某给他过,他也不给余某某过;这充分说明原、被告两人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
原告余某某和被告尹某某的女儿尹xx、儿子尹xx均已成年,能独立生活,已无需原告或被告抚养,尹某某要求余某某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是否欠别人保姆费,应由别人与余某某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的婚姻关系。
诉讼费300元,减半征收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家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