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建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杨某鹏由原告杨某抚养,原告杨某自愿放弃被告刘某给付小孩抚养费;
三、被告刘某的嫁妆自愿放弃,归原告杨某所有;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建良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