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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某。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2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欧建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杨某鹏由原告杨某抚养,原告杨某自愿放弃被告刘某给付小孩抚养费;

三、被告刘某的嫁妆自愿放弃,归原告杨某所有;

四、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建良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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