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郭某。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花明建筑安装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游某。
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诉被告湖南省长沙市花明建筑安装总公司、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游某在2012年7月20日之前偿付所欠原告郭某工程款472695元,并从2012年2月12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直至偿还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419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游某负担;
三、被告湖南省长沙市花明建筑安装总公司对被告游某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8390元,减半收取419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游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某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卢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