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仙民诉灵宝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本案实际,指定基层法院管辖审理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