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商水支公司,地址:商水县X路中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汉族,22岁,住(略)。
原审被告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审被告周口市骏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新蔡县三里桥南300米左右路东,该公司驻新蔡县办事处。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蔡支公司。地址:新蔡县X路X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商水支公司(以下简称商水财险公司)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起诉保险公司,且该案事故发生地在新蔡县境内,由本院管辖并无不当。据此,裁定: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商水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宣判后,商水财险公司不服上诉称,本案存在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原审不应合并审理,因涉及上诉人的法律关系为保险合同纠纷,故原审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杜某某提起诉讼时将上诉人列为被告,系其诉讼自由,且所诉与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牵连,原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当。根据诉的合并理论,对合并提起的诉,受诉法院只要对其中一个诉有管辖权,基于牵连管辖,就取得对其它诉的管辖权。本案当事人系基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而事故的发生地在新蔡县,根据法律规定,新蔡县人民法院依事故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杜某某在起诉肇事人袁某某等的同时将上诉人诉至法院,属于合并提起的诉,因新蔡县人民法院依事故发生地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依牵连管辖对杜某某诉上诉人的请求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
审判员许琳&x
代理审判员付云峰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梁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