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忠锋,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波,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叔父。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订婚,2005年1月17日在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中心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男孩张子童。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7月份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分居至今。2010年3月2日原告具状起诉离婚,被告亦感和好无望,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二、男孩张子童随被告张某乙生活,原告张某甲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2010年7月30日之前付清2010年9—12月的抚育费800元,以后每年元月31日之前付清当年抚育费至孩子18周岁。
三、原告张某甲嫁妆21寸海信彩色电视机、半自动洗衣机各1台和被告个人财产组合柜、席梦思床各1套,梳妆台1个,被子4床归被告张某乙所有。
四、原告张某甲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乙经济补偿1000元。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三喜
审判员张某乙涛
审判员王志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