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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张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系张某之妻。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07年3月22日被告张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为2分。2007年4月2日被告张某声称要煤矿入股又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以2分计算,被告先后两次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共付原告4万元利息,40万元本金及剩余利息原告一直未付。故请求被告张某、王某乙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王某乙自愿于2010年9月27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王某甲借款30万元,其余部分原告王某甲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王某甲自愿负担1825元,被告张某、王某乙自愿负担18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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