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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3月3日同居生活,2010年4月6日在商州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先后生育三个孩子,现均已成家立业。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关系日趋不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拴民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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