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查明:原被告于1975年3月3日同居生活,2010年4月6日在商州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先后生育三个孩子,现均已成家立业。近年来,因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关系日趋不睦。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拴民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