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0年5月28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77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抚育费由被告负担,婚后共同财产、嫁妆、生活用品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承担债务55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0年1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同年5月30日在原商州市X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关系很好,2006年1月6日抱养一男孩取名郭某文。2009年5月份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期间,因原告上网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打了原告一耳光,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0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与郭某某自愿离婚。
二、男孩郭某文随郭某某生活,抚养费由郭某某自负。
三、王某某自愿将嫁妆留归郭某某所有。
四、共同存款7000元归郭某某所有;欠高小建、王某宇、王某宙债务由郭某某偿还;王某某所借债务5500元自己偿还。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葛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