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又名康X,女,生于1978年12月16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略),经常居住(略)。
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农民,住(略),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王某由其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打工时相识自由恋爱,2000年生男孩王某。2001年3月29日在商洛市商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关系尚可。2008年元月被告因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康某某和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男孩王某的抚养权归王某某。在王某某服刑期间孩子由康某某照管,抚养费由康某某负担。
三、婚后所盖三间砖混结构厦房归王某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康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涛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寇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