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余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和余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有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县X镇X路北、东三线交汇处彩都(非常公寓)X号住房的所有权归王某某所有,房屋按揭款王某某自行负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余某某自愿负担;
三、婚生小孩余某艳、余某平归王某某抚养,余某某自愿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共计600元(教育费、医药费等不再另行承担);
四、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3月3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