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湘南学院
被告郴州市X局,住址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XX,该局局长。
原告曹某诉被告郴州市X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陈阵
审判员谢小兰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