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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展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展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恒隆大厦1706房。

法定代表人蔡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波,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住(略)。

原告长沙展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图公司)与被告邱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展图公司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9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书记员邓露担任记录。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长沙展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9日支付6000元给邱某;

二、邱某自愿放弃其他请求,不再就双方的劳动关系向长沙展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长沙展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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