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丙(系张某乙之妻),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系张某乙之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汉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员工。
原告张某乙因与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发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于200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闫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自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乙补偿款x元;
二、张某乙保证不再就此事要求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赔偿;
三、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2303元,减半收取1151.5元,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3月2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闫静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