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玉凯,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新教育技术装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西四北三条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负责人。
被告海安县磁性材料二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安县X乡X村X组。
法定代表人陈某,出资人。
委托代理人葛传洪,北京市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4月2日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北京普新教育技术装备公司、海安县磁性材料二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05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普新教育技术装备公司、海安县磁性材料二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