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徐某与北京普新教育技术装备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457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玉凯,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普新教育技术装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西四北三条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负责人。

被告海安县磁性材料二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安县X乡X村X组。

法定代表人陈某,出资人。

委托代理人葛传洪,北京市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4年4月2日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北京普新教育技术装备公司、海安县磁性材料二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05年11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普新教育技术装备公司、海安县磁性材料二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某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张晓霞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