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略)。
被告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彭某甲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彭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元,减半收取258.50元,由彭某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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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