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丰艳
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童姜
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