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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丰艳

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童姜

附:本裁定所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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