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察员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某因王某、石某求其办中国银行信用卡,于2009年11月以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二张,此后,被告人马某隐瞒了其已经将信用卡办下来的事实,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将此两张卡透支用于个人消费,共透支人民币x.85元。后被告人马某于2010年1月在王某报警后将此笔钱还至银行。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未经本人许可,擅自冒用王某、石某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三)项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因王某、石某求其办中国银行信用卡,于2009年11月,用其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两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之后被告人马某隐瞒了其已经将信用卡办下来的事实,在未经王某、石某本人许可的情况下,用此两张信用卡透支用于个人消费,共透支人民币x.85元。被害人王某发现以其名字办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9000余元后,打电话告诉石某,石某经查询也发现以其名字办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9000余元,遂于2009年12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马某在公安机关将两张信用卡透支的钱归还中国银行。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10月末的一天,高中同学王某让其帮她和她朋友石某各办一张银行信用卡,其同意了。大约过了两个星期左右,王某把她和她朋友石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其,其找在中国银行胜利分行工作的同学王某乙办的。2009年11月20日左右,银行把王某、石某两人名字的银行都市信用卡寄到其手里,其没有把这个事告诉王某和石某,自己用这两张卡透支中国银行一万九千一百七十元钱。
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与马某是中学同学。2009年10月末左右,其让马某给其和朋友石某各办一张信用卡,之后把其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马某。2009年11月末,其上网查询信用卡已经审批下来了。其打电话问马某,他推脱说不清楚,他再找办卡的业务员问问等等。2009年12月29日,其在QQ上和石某聊天,让石某打客服电话查询一下她的银行卡情况,石某查询后说她的信息也对不上,卡里已经欠了9千多元。后其也查到其信用卡透支9千多元。其问马某,他承认说其的银行卡和石某某银行卡都在他手里,钱确实是他花掉的,并且说了很多理由和求情的话。其让马某必须在第二天到银行把钱补上。但马某一直没补,其就报案了。
3、证人石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10月末,王某让她同学马某给其和王某办的银行信用卡,2009年12月28、X号,王某给其打电话,让其查一下银行卡的事,其才知道银行卡已经被透支了9500多元。12月31日王某打电话说要报案,让其回来,其从沈阳回来报案了。其的银行卡是否办下来了其不知道,后来王某告诉其说已经审批完了,但是卡一直没有到其手中,王某也没有得到银行卡。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鞍山市中国银行鞍山分行作会计工作。大约在2009年11月份,马某拿了一个叫王某、一个叫石某某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和一个名头为鞍钢烧结总厂关于王某和石某办理信用卡事宜的介绍信到单位找其帮他办两张中国银行都市信用卡,其帮着填写了《办理信用卡申请表》后送到中国银行银拓支行审批。元旦后的一天,信用卡部的人给其打电话,说马某用办的王某、石某这两张信用卡透支了,让其找马某赶紧把钱还上。之后其就给马某打电话,马某承认用这两张卡透支的事。其让马某赶紧把钱还上,并把卡还给王某、石某两个人,他说明天就还,之后的事情其就不清楚了。
5、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中行银拓支行信控部风险管理工作,大约2009年12月20日,持卡人王某来查询她的信用卡没到她手里就被他人给透支的情况,其知道了马某用他人信用卡透支的事,据王某介绍发现时马某所为。其查到马某用王某、石某某卡都到哪透支消费了,透支多少,并多次给马某打电话让其把透支银行的钱还上,把卡退还王某、石某本人,马某不还。到今年1月7日,其又给马某打电话让马某赶紧把钱还上,并告之王某已到公安机关报案了,后来马某才把钱还上。
ぁ酥喦U的证言:证明其在鞍钢附企烧结厂安全部负责环保工作。2009年10月的一天,马某求其帮着开介绍信给刘帅办信用卡,其就答应了。过了几天,马某到其单位把介绍信拿走了。
7、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马某到案经过。
8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马某办理的两张信用卡已扣押。
9、中国银行信用卡记录:证明被告人马某冒用王某、石某某名字办的信用卡透支共计人民币x.85元。
10、被告人马某用王某、石某某名字办的信用卡所使用的介绍信。
11、鞍钢日报社出具的证明:证明鞍钢日报社没有名为马某的职工。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受王某请托,为王某及朋友石某办理信用卡后,不将信用卡交于其二人,且未经其二人许可,擅自冒用王某、石某信用卡,诈骗数额人民币x.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在侦查机关已退还全部款息,本人系初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某
代理审判员孙慧婷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