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冈市X路。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农民,系谢某之妻,住(略)。
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武计生罚字(2010)第X号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武计生罚字(2010)第X号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谢某、吴某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26周后,于2009年2月25日擅自在武冈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根据《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武计生罚字(2010)第X号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武计生罚字(2010)第X号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谢某、吴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夏颖平
审判员李艳红
审判员黄家文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