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至宁,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某于2011年0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判员李畅华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