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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靳某某诉被告艾某某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原告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雷马卫,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建筑工程公司职工,现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2⑷噶馨硎死嬖⒔释卟凰姹彀μ啾谙亓倒老拙环敢溃ㄒ煞笥猩迸钤永献m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靳某某诉称,被告艾某某系原告楼上住户。自2009年6月26日始,原告房屋天花板发生漏水现象,致屋内装修及家具受损,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立即修通下水道及漏水部位;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内屋顶及墙壁等受损部位按原样进行装修,恢复原状;判令被告对原告受损的家具等财物进行赔偿,共计2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艾某某辩称,愿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艾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靳某某位于(略)家中受堵的下水管道部位进行疏通;

二、被告艾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原告靳某某位于(略)家中因漏水造成的屋顶、墙壁及阳台等受损部位按原样进行修复,恢复原状;

三、原告靳某某在被告艾某某进行疏通、维修过程中给与配合;

四、在疏通受堵下水管道过程中,造成再次浸泡的由被告艾某某负责修葺;

五、其余诉讼请求原告靳某某自愿放弃;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艾某某负担125元。因原告靳某某已预交,被告艾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永献m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亓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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