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缪先进,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略),现暂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林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彭某某欠邓某借款x元整及逾期还款利息(以x元为基数,按每月2%的标准,从2009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2010年4月13日止),应予归还;
二、彭某某承诺上列第一条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0年4月13日之前履行完毕;
三、若彭某某未在2010年4月13日之前履行上述第一条确定的还款义务,则彭某某除须继续履行第一条确定的还款付息义务外,还须以第一条确定的还款义务总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从2010年4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四、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620元,共计8520元,彭某某自愿负担(邓某已预交,由彭某某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直接付给邓某);
五、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月13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林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