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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xxx,住所地:炎陵县X村。

合伙事务执行人:xx,该站站长。

被告:xxx,男,xx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X乡xx村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伯成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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