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陕西X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2011年4月6日受理高某依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省X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徐X,系该公司董事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患病未康复,未到岗上班,待申请人康复后恢复劳动合同,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权利人病情康复,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孟勇
审判员:陈文彬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郭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