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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经常居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经常居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湘平,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沐,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易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平安大厦X楼。

负责人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住(略)-509。

原告李某甲因与被告李某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某,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李某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李某乙自愿赔偿李某甲道路交通事故损失x元,该款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给付完毕;

二、李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李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7月30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李某华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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