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某,男,汉族,75岁。
委托代理人:张水山、程某,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段某某,男,汉族,66岁。
上列原告舒某某诉被告段某某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水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2008年1月30日和被告签订洛南新区X排水工程某电器安装《工程某包意向书》我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0元、图纸押金500元、图纸复印费300元及定金6000元,因被告违约,使我未承包工程,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5000元、押金500元、图纸复印费300元、返还双倍定金x元、返还迟延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舒某某经人介绍与被告段某某相识,2008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工程某包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交纳合同履约金x元整,开工两个月内退还原告履约金,如果二个月内不开工,第三个月开始计算,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交款额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后原被告协商改变了付款方式,2008年2月1日,原告舒某某向被告交纳定金6000元,2008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交纳现金5000元,2008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交纳图纸押金500元。共计x元。时至今日,被告即没有让原告承包洛南新区X排水工程某电器安装工程,也没有退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段某某返还现金5000元、图纸押金500元、图纸复印费300元、双倍定金x元、迟延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工程某包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因被告过错,使原告承包工程某法实现,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段某某应返还原告舒某某现金5000元、图纸押金500元、合同定金6000元,按约定百分之五计算为宜,图纸复印费300元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某现金5000元。
二、被告段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某图纸押金500元。
三、被告段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舒某某定金6000元。违约金按每月交款额的百分之五计算,从2008年3月31日起至返还之日止。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5元,由被告段某某承担。因原告已予交,执行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智平
代审判员:薛建民
陪审员:李艳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