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0年6月1日被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袁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玩忽职守罪,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1)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忠祥
审判员王建
审判员黎明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