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圣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青,江苏南京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南京圣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1。
被告(反诉原告)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X路X号胜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洪涛,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圣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1月10日向我院提起诉讼。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圣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x.30元,原告一次性减让x.23元,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x.07元,已支付x.07元,余款x元于2007年8月30日付清。
二、支付方式为被告向原告银行帐户电汇。
三、被告未在约定期间付款,除应支付剩余欠款外,每天向原告支付欠款总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不封顶。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协议达成后原告南京圣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表示放弃其其他诉讼请求,被告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表示放弃其反诉请求。
上述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生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x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870元,由被告胜利油田中胜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王某蓉
审判员呼振泉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国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