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吴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书记员邓露担任记录。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某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经调解查明:吴某和张某某于1997年6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吴某颖;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某与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吴某颖由吴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吴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