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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住(略)。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吴某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书记员邓露担任记录。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某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经调解查明:吴某和张某某于1997年6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吴某颖;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某与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吴某颖由吴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吴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阳曙文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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