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新郑市X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某甲因诉被上诉人新郑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新郑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世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何世军
审判员董爱云
助理审判员孙晓飞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顾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