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村民,现住(略)。
原告王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汽车驾驶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6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振英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范光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