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诉长垣县城管局行政罚款扣车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长垣县城管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局长。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长垣县城管局行政罚款扣车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城管局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15日上午11点多,我开车从县城回家,在行至县城东关外东里家具广场处,城管局执法大队的三名工作人员看到其车上有块牌子,便拦住车,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就认定是跑黑出租的,当时车上就我一个人,三名工作人员也没有向我出示任何执法证件的情况下强行把车开走了。到2009年7月20日让我交了1000元罚款和50元停车费才让我将车开走,城管局的行为违犯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城管局的罚款;扣车违法,责令其返还罚款及停车费共10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车辆暂扣单;2、罚款票据。

被告长垣县城管局没有答辩,没有提供证据,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车辆暂扣单;2、罚款票据,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被告长垣县城管局执法大队人员在没有查清事实,没有出示证件的情况下,将车辆暂扣并罚款1000元,原告不服,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10日内未进行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依据,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单位执法,首先要依法出示证件,亮明身份,才能行使执法权,而被告城管局工作人员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将该车暂扣并罚款,属违法行政。在被告对原告罚款1000元,应予以返还原告。原告诉求50元停车费,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长垣县城管局对原告张某某的扣车、罚款行为违法。

2、限被告长垣县城管局于判决书生效后拾日内返还给原告张某某现金1000元。

3、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长垣县城管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武军

审判员高健

审判员苏广玺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严志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