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8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睢某某,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之母。
原审被告王某乙,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王某甲之父。
上诉人王某甲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禹敬业,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O一O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