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雷某
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雷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和被告于2010年11月12日在西安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好好干活挣钱,双方常发生吵闹,她曾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保证以后好好过,但没有啥变化,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他俩是自由恋爱认识,谈了很长时间才去登记结婚的,现在双方关系好着,也没有分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2010年11月12日在西安市X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2011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于同年9月20日给原告书写保证书一份,后双方调解和好。2012年4月26日原告复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明;身份证明、保证书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双方自愿进行结婚登记,结婚有一年半载,双方生活中并无原则分歧,原告曾要求离婚,但在被告保证下双方又调解和好。现原告复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帮助,互相支持,夫妻关系尚能继续维系。原告坚持离婚,不具备法定条件。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雷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许立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艳梅